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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时间:2021-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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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气象学会章程


2021年七月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州市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uZhou Meteorological Academy(缩写为H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登记的在湖(湖州市)气象和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湖州市气象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与反科学反人类的邪教异说作斗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精神;关心会员的思想和生活,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面向社会,服务于社会,为普及气象科学知识、繁荣和发展湖州气象科学事业、振兴湖州经济、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于湖州市气象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气象学会和湖州市气象局的专业技术指导。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重点学术课题研讨会和气象科学考察等活动,努力提高学科的科技水平,活跃学术思想,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普及气象科学知识,开展对全社会气象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传播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为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开展气象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承担行业科技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审议、科研项目评估、气象科技成果鉴定等职能;

(六)对会员开展知识更新和专业技术培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七)加强同兄弟学会的联系,发展与有关交叉边缘学科的协作;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气象界的友好学术交流;

(九)鼓励会员开展气象科技与科普宣传,评选和推荐优秀科技论文、科普作品等,指导青年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开发与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汇编气象科技论文、科普读物等文集;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气象科技工作者;

(十二)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事业、企业、部队等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二)相关专业院校的毕业生,在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管理部门从事相当年限的实际工作(本科以上见习期满,大专两年、中专三年以上),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

(三)虽非气象专业院校毕业,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5年以上与本学会学科相关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学识水平的气象工作者或与气象行业相关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学术威望的专家、学者,可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负责向浙江省气象学会推荐新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活动计划,并监督其其执行情况;

(十)组织科普宣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

(十一)评选和推荐优秀科技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等;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推荐或授予有关荣誉称号;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达到或超过15人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团体会员单位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州市科协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建工作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